人民日報客戶端 2025-08-07 10:30:09
地鐵站的手扶電梯上,眼見前方乘客失足后倒,當事人伸手攙扶卻不慎摔倒,還導致后方的乘客摔傷,其是否需要擔責?記者上海鐵路運輸法院(以下簡稱上鐵法院)獲悉,近期,該院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件。
法院介紹了該案的基本案情:2024年3月,上海地鐵打浦橋站正繁忙。乘著站內(nèi)上行自動扶梯的乘客馮某突然站立不穩(wěn),猛地向后傾倒。緊急時刻,站在馮某身后的乘客劉某反應迅速,伸出手臂將馮某扶住,避免了馮某可能遭遇到的嚴重傷害。
然而,由于事發(fā)突然、空間狹窄,劉某在施救時向后撤了一步。這一步,帶來了意料之外的后果:當時正站在劉某后方的丁某等幾名乘客因這一連鎖反應重心失衡,紛紛摔倒。
事發(fā)時的監(jiān)控。法院供圖
丁某摔倒受傷后,將馮某、劉某和上海地鐵某公司三方告上法庭,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醫(yī)藥費等各類費用共計5萬余元。
原告丁某認為:被告馮某在乘坐自動扶梯時沒有站穩(wěn)扶好,導致其身體失去平衡,進而使自己摔倒受傷,被告馮某應對自己的損害承擔責任;被告劉某為了擋住馮某摔倒而后退,造成自己受傷,劉某的行為與自己的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,應當承擔相應責任;被告上海地鐵某公司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有責任保障乘客安全,該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缺失,也應對自己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。
上鐵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根據(jù)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,被告馮某搭乘涉案自動扶梯,因自身原因站立不穩(wěn),向后傾倒,雖然被告劉某及時將其扶住,但也造成原告等3名乘客摔倒、場面混亂的后果。被告馮某的行為與原告摔倒之間存在因果關系,被告馮某對此負有過錯,應賠償原告相關損失。但原告丁某在搭乘自動扶梯時未緊握扶手,在突發(fā)情況下不及應變,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,對損害結果的產(chǎn)生也有一定過失,可以減輕被告馮某的責任。
被告劉某在案發(fā)時面對緊急情勢,及時對即將摔倒的被告馮某予以救助,該行為屬于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,是一種彰顯優(yōu)良道德風尚的助人為樂行為,從法律意義上講是一種見義勇為的典型樣態(tài),應當予以褒獎。被告劉某實施的救助行為并無不當,也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,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被告上海某公司已舉證證明案發(fā)時涉案自動扶梯未現(xiàn)故障,其對于自動扶梯進行必要的保養(yǎng)和檢查,事發(fā)后其工作人員也及時到場處置事故,已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,故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,缺乏相關依據(jù),法院不予支持。
綜合本案事發(fā)情況,法院酌情認定被告馮某對本次事故損失承擔70%的賠償責任,剩余30%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。對于原告訴請各項賠償項目,經(jīng)依法判定后確認為三萬余元,被告馮某需承擔70%即兩萬余元。
上鐵法院民事審判庭四級高級法官李斌表示,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四條規(guī)定,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,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。此條規(guī)定,將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納入了法定免責事由,體現(xiàn)了團結互助、與人為善的立法精神。法律并未規(guī)定救助人因實施救助行為導致第三人受損時的責任承擔,為了提倡和引導助人為樂、好人好事的良好道德風尚,本案中,劉某因實施緊急救助行為導致第三人受損時,應由被救助人即馮某對第三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,因此,法院免除了救助人劉某的民事責任。
法官同時提醒,本案也再次警醒大眾:在公共場所,特別是乘坐自動扶梯等具有一定風險的設施時,“緊握扶手”是乘客保障自身安全的第一道防線,本人也是“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”。本案中,原告損失的發(fā)生系因被告馮某和原告丁某未握緊扶手所致,雙方均存在過錯,因此法院判決原告丁某也需要承擔部分責任。
責編:施泉江
一審:施泉江
二審:李茁
三審:唐婷
來源:人民日報客戶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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