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晚在線 2025-07-25 09:19:07
離婚20年后,祝女士發(fā)現(xiàn)離婚時前夫隱瞞了房產(chǎn)情況,為此,她訴至法院,要求重分房產(chǎn)。近日,北京平谷法院判決支持了祝女士的訴訟請求。
1987年,胡先生與祝女士結(jié)婚。1996年,胡先生用自己工資全款購買1號房屋。2001年胡先生購買2號房屋并支付首付款,貸款十年。2004年,大興法院判決雙方離婚,1號房屋由雙方繼續(xù)各居住一間臥室。在該案中,胡先生未如實說明2號房屋,法院也未分割。2006年胡先生還清2號房屋貸款。2010年,胡先生私自辦理1號房屋產(chǎn)權(quán)證,記載胡先生單獨所有。
2024年,祝女士得知有2號房屋未分割,遂訴至法院。
祝女士主張,因為胡先生隱瞞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、虛假陳述,所以兩處房屋應當全部歸自己所有。
胡先生認為祝女士未出資購房,兩處房屋都和對方?jīng)]有關(guān)系,應該歸自己所有,且祝女士請求已經(jīng)超過訴訟時效。
法院審理認為,1號房屋是胡先生在婚內(nèi)用自己的工資購買,屬于雙方共同財產(chǎn),法院確認雙方各占50%份額。房屋登記僅是行政機關(guān)的管理手段,并非最終的權(quán)利確認結(jié)果,胡先生將該房屋登記為個人所有不屬于侵占祝女士共同財產(chǎn),祝女士要求該房屋全部歸其所有于法無據(jù),法院不予支持。
對于2號房屋,胡先生婚內(nèi)和婚后分別支付了首付和房貸款,離婚前所付房款對應份額為共同財產(chǎn),離婚后所付房款對應份額為個人財產(chǎn)。此外,胡先生離婚時未如實陳述2號房屋,屬于隱瞞共同財產(chǎn),應當少分或者不分。為懲戒胡先生的不誠信行為同時兼顧雙方利益,法院對胡先生因隱瞞2號房屋獲得利益酌情分割給祝女士。最終,法院判決祝女士對該房屋占有35%的份額,胡先生占有65%的份額。
宣判后,胡先生上訴,二審法院維持原判。
責編:李莉芹
一審:李莉芹
二審:彭彭
三審:趙雨杉
來源:北晚在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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