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春鷹 中國人大網(wǎng) 2025-07-18 15:04:06
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、副委員長、秘書長和委員組成。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由全國人大選舉產(chǎn)生,候選人由大會主席團從全國人大代表中提名,經(jīng)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后確定正式候選人,提交大會選舉。如果常委會組成人員由于各種原因喪失代表資格,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務也相應終止。
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選舉方式和人員數(shù)額經(jīng)歷了不斷發(fā)展的過程。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前實行等額選舉,之后實行差額選舉。一、二屆常委會組成人員為79名,三屆為115名,四屆為167名,五屆為196名,六屆至九屆為155名,十屆增加至175名,至十三屆未變。
黨中央高度重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織建設。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“優(yōu)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結構”,十七大報告提出“優(yōu)化組成人員知識結構和年齡結構”,十八大報告提出“優(yōu)化常委會、專委會組成人員的知識和年齡結構”,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“增加有法治實踐經(jīng)驗的專職常委的比例”。按照中央要求,十屆和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增設了專職委員,改善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專業(yè)化、專職化、年輕化水平,對于提高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履職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。
為了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行政機關、監(jiān)察機關、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工作進行監(jiān)督,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遵循憲法規(guī)定的“權力回避”原則,即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行政機關、監(jiān)察機關、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。如果行政機關、監(jiān)察機關、審判機關、檢察機關人員當選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,應當辭去原有職務;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被選舉或任命擔任行政機關、監(jiān)察機關、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,應當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務。
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相同,但兩者任期的起止時間不同。憲法規(guī)定,全國人大常委會“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”。這就是說,新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始時,上屆全國人大任期即告結束,而上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期要延續(xù)到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產(chǎn)生為止。在這一段時間內(nèi),如果國家生活中出現(xiàn)必須由常委會審議決定的事項,常委會依然可以正常行使職權。
(摘自信春鷹: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織制度和議事規(guī)則》,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、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學習講稿)
責編:郭宸
一審:郭宸
二審:蘇莉
三審:唐婷
來源:中國人大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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